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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生效日期 2026年8月11日

請先了解這三件事

  1. 付款前,你可以免費體驗第 1 單元的 10 張卡片和文字分支,不限時長。
  2. 付款後只要打開任意一張高級版卡片,撤回要約即會受到限制。
  3. 月付、年付和家庭方案均為自動續訂的訂閱,可隨時一鍵取消。

第一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就 BlackTiggle(以下稱“本公司”)通過 blacktiggle.com 及相關應用程式(以下合稱“本服務”)所提供的語言學習內容及附隨服務的使用,規定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使用條件與程式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二條(術語的定義)

(一)“本服務”是指,不論可接入終端的種類如何,本公司提供的基於影像的詞彙學習內容、語音合成播放、間隔重複複習、考試備考詞彙專線、學習記錄及統計,以及其他附隨於此的一切服務。

(二)“使用者”是指依據本條款使用本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三)“會員”是指通過第三方認證(Google 帳號等)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訊並建立帳號,從而可以持續使用本服務的人。

(四)“免費使用”是指會員在本公司規定的範圍(第七條)內無償使用本服務。使用學習功能須註冊會員。

(五)“付費服務”是指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對價後使用的服務,包括月度使用權、年度使用權、家庭使用權及終身使用權。

(六)“使用權”是指使用付費服務的資格,依商品不同分為自動續訂型訂閱(月度、年度、家庭)或一次性付款商品(終身)。

(七)“內容”是指在本服務內釋出、提供的文字、影像、語音、影片、資料庫及其編輯物的一切。

第三條(條款的公示與修訂)

(一)本公司將本條款的內容公示於本服務初始畫面或連結畫面,以便使用者易於確認。

(二)本公司可以在不違反韓國《約款規制法》《電子商務等交易中消費者保護法》《資訊通訊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等相關法令的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三)本公司修訂條款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自適用日期7日前予以公告。但屬於對使用者不利或重大的變更的,自適用日期30日前予以公告,並以電子郵件等個別方式通知會員。

(四)本公司依第(三)款進行公告或通知時,已一併告知“不同意變更的,可在適用日期的前一日之前解除使用合同;未作出另行意思表示的,視為同意”之意旨,而使用者未明示表示拒絕的,視為同意修訂後的條款。

第四條(使用合同的成立)

(一)使用合同因使用者同意本條款後申請使用本服務、並經本公司承諾而成立。

(二)對於屬於下列各項的申請,本公司可以不予承諾,或者事後解除使用合同。

1. 盜用他人名義或資訊進行申請的;

2. 申請時虛假填寫必填資訊的;

3. 以妨礙本公司正常提供服務為目的進行申請的;

4. 此前曾因違反本條款而被解除使用合同的;

5. 未滿14週歲者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進行申請的;

6.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使用申請條件的。

第五條(會員的帳號)

(一)會員的帳號與第三方認證提供者的帳號相關聯,會員不得將自己的帳號轉讓、出借給第三方或用於提供擔保。

(二)帳號的管理責任由會員承擔;因會員疏於管理帳號或允許第三方使用而發生的損害,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三)會員在知悉帳號資訊被盜用或被第三方擅自使用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引。

第六條(服務的提供及變更)

(一)本公司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本服務。

(二)在系統檢修、擴容及更換、裝置故障、服務使用量激增、國家緊急狀態、停電、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中斷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下,本公司可以暫時中斷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本公司可以變更本服務的內容、使用方法及使用時間,此時應事先公告變更內容與適用日期。但屬於對使用者不利的變更的,準用第三條第(三)款。

(四)本公司為改進服務,可以對本服務所含學習語種、詞彙數量、畫風、語音、考試專線等內容的構成予以增加、變更或停止。但不得以侵害已付費使用權之實質內容的方式予以縮減。

第七條(免費使用的範圍)

(一)為使使用者能夠事先確認本服務的品質,本公司在下列範圍內提供免費使用。

1. 僅限各語種專線的第1單元,最初10張單字卡片的學習及針對該等卡片的測驗;

2. 文字(字母、假名、西裡爾字母等)學習專線的全部內容;

3. 針對第1項卡片的語音播放、播放速度調節及畫風更換。

(二)第(一)款的範圍可依服務政策予以變更,變更時依第三條予以公告。

(三)本公司不另行提供免費試用期。第(一)款的免費使用不受期間限制而持續提供,使用者在付費之前可以充分確認本服務的內容與品質。

第八條(付費服務的使用及支付)

(一)付費服務的種類、價格、使用期間及提供範圍,以本服務內支付畫面所顯示者為準。

(二)支付通過 Polar Software Inc. 處理,款項以美元(USD)計收。以韓國國內發行的銀行卡支付的,將適用髮卡機構的境外支付匯率及手續費政策,實際計收的韓元金額可能有所不同。

(三)月度、年度及家庭使用權為自動續訂型訂閱,除使用者解除外,於每個結算週期自動扣款。

(四)使用者可隨時於本服務內的訂閱管理畫面解除訂閱;即使解除,仍可繼續使用至已付費期間的屆滿日。

(五)終身使用權為一次性付款商品,只要本公司持續運營本服務,即可不受期間限制地使用。終身使用權包含付款後本服務新增的語種專線、詞彙、畫風及功能,無需另行支付對價。

(六)月度使用權僅就使用者所選擇的1個語種專線提供無限制學習,該選擇於首次使用時確定,此後不得變更。對於未選擇的語種,繼續適用第七條的免費使用範圍。

(七)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付費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付費。

第九條(撤回要約及退款)

(一)使用者可以依照韓國《電子商務等交易中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自付款之日或服務可使用之日起7日內撤回要約。

(二)但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及同法施行令第二十一條,數字內容已開始提供的,撤回要約受到限制。本服務中所稱“已開始提供”,是指付費後閱覽超出免費使用範圍的學習卡片1張以上,或者使用高級專屬功能(智慧複習、亂序模式、第2單元以上、考試專線第2頁以上)1次以上的情形。

(三)本公司雖不另行提供免費試用期,但依第七條通過不受期間限制的免費使用,使使用者在付費前得以充分確認本服務的品質。據此,以“試用後與預期不符”為由的退款原則上不予認可。

(四)儘管有第(二)款的規定,屬於下列各項情形的,全額退款。

1. 付款後完全未發生第(二)款所述開始使用行為,且於7日內請求撤回的;

2. 因本公司的可歸責事由致使無法正常使用本服務的;

3. 與所標示、廣告的內容不符,或者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地履行的(此種情形,應自可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且自知悉或應當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提出);

4. 因重複支付、錯誤支付等明顯錯誤而發生支付的。

(五)年度、家庭使用權於開始使用後中途解除的,就已經過的期間按月度使用權的標準價格計算相應金額,並扣除支付代理手續費後,退還餘額。計算結果無退款餘額或為負數的,不予退款。

(六)終身使用權因其性質,於開始使用後不予退款。但屬於第(四)款各項情形的,不在此限。

(七)退款原則上按原支付方式處理,依支付代理機構的處理程序,可能需要3至10個工作日。

(八)退款請求通過本服務內的1:1諮詢受理,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處理結果。

(九)使用者的經常居所位於大韓民國以外的國家,且該國消費者保護法令以強制性規定保障較本條更為有利的權利(例如歐盟及英國的14日撤回要約權)的,該規定優先於本條適用。即便在此種情形下,使用者於撤回要約期間內明確同意開始提供數字內容並確認喪失撤回要約權的,依該法令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使用者的義務)

(一)使用者不得實施下列各項行為。

1.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以複製、發行、傳輸、出版、製作演繹作品等方法使用本服務所釋出內容的行為;

2. 利用自動化手段(爬蟲、抓取工具、機器人等)大量收集本服務內容或呼叫 API 的行為;

3. 規避或使之失效於本服務的訪問限制或使用權驗證的行為;

4.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名譽、隱私的行為;

5. 妨礙本服務穩定運營的行為;

6. 由多人共用一個帳號的行為(家庭使用權所定範圍內的除外)。

(二)經確認存在違反第(一)款的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限制服務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此種情形下不就剩餘使用期間予以退款。

第十一條(智慧財產權)

(一)本服務及內容的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

(二)使用者不得未經本公司事先許可,以複製、傳送、出版、發行、播放或其他方法,將因使用本服務而獲得的資訊用於營利目的,或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三)本公司可以將使用者在本服務內釋出或傳送的回饋、錯誤報告、諮詢內容用於改進服務之目的。

第十二條(個人資訊的保護)

本公司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個人資訊處理的具體事項依另行制定的隱私政策辦理。

第十三條(責任的限制)

(一)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使用者的可歸責事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中斷等原因致使無法提供本服務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本公司為確保本服務所提供學習內容的準確性盡相當之注意,但不保證語言學習的成效或特定考試的合格。

(三)考試備考詞彙專線系本公司參考各考試公開的詞彙標準及命題趨勢自行分類而成,並非該考試主辦機構的官方資料,與主辦機構之間亦不存在合作、贊助或認證關係。

(四)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以該使用者最近12個月內向本公司支付的使用費為限。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發生的爭議,原則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依韓國《電子商務等交易中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消費者爭議調解機構或韓國消費者院申請調解。

(三)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令規制;提起訴訟的,以依韓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管轄法院為管轄法院。但使用者為消費者時,其經常居所地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認可該國法院管轄或者保障適用該國消費者保護法令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準據語言)

(一)本條款以韓語作成,為便利使用者可翻譯為其他語言提供。

(二)譯本與韓語本的解釋存在差異時,以韓語本為準。但使用者經常居所地國家的法令要求以該國語言作成合同條件的,依該法令辦理。

聯絡方式:服務內 1:1 諮詢 · 生效日期 2026年8月11日